欢迎访问北京专业诉讼律师网,我们将竭诚为您服务!

首页 | 欢迎咨询律师 | 联系我们

王文婷律师电话:

187-0117-0307

王文婷律师成功启动诉前保全 奠定案件胜诉基础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7-01 08:55:15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5财保39号
申请人:,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王文婷,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男,1985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倪,男,1978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
被申请人:云南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王,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北京专业诉讼律师,北京朝阳诉讼律师,北京大成律所诉讼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申请人李于2018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王、倪、云南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进行查封、冻结。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足额开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李江提供担保。
北京专业诉讼律师,北京朝阳诉讼律师,北京大成律所诉讼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合同纠纷律师  北京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律师,北京债权债务合同律师,北京借款纠纷律师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王、倪、云南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二百二十万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李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李江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北京专业诉讼律师,北京朝阳诉讼律师,北京大成律所诉讼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民事诉讼律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北京专业诉讼律师,北京朝阳诉讼律师,北京大成律所诉讼律师,北京朝阳律师,北京民事诉讼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