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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起诉时,被告是外地人的管辖立案问题

来源: 作者: 时间:2018-06-27 08:22:54

 

  通常情况下,离婚诉讼也是“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确定管辖, 原告应当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诉,即,应向被告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所谓“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如被告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由该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1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1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但是,北京专业诉讼律师提示:在北京,被告如果没有北京户口,原告如果想证明被告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并非易事。各大法院立案时,严格要求出示被告所在居住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出示的居住证明。可是,通常在起诉离婚案件中,被告坚决不同意解除离婚关系,原告迫于无奈选择起诉离婚,而与此同时,街道办事处严格要求被告本人亲自到场申请开具居住证明,如果仅仅为本地户口的原告持房产证或者户口本证明夫妻居住在此,街道办事处拒绝开具被告居住证明。

对此,北京专业诉讼律师认为,该操作规定与法律规定明显相悖。首先,街道办事处应该在原告申请开具被告居住证明时做好调查和备案,情况属实的应当开具;其次,法院立案时,如果原告能够提供出示证据证明夫妻常住于管辖区域,应该先予以立案,如果被告提出管辖异议,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在本地生活或者不满一年,审判时再行处理。